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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什么申请书

时间: 新华 申请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加班费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事实与理由: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应聘到________有限公司,职位为________,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职工基本社保。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在未经培训也未经调岗的情况下直接通知申请人被辞退了,并要求次日不用来上班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表准版倍的工资,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得___________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________元。

3、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一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达10小时,被申请人均未支付加班费,实际延长加班时长合计________小时,休息日加班合计________天,因此应支付加班费合计________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________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此致

__________劳动___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仲裁什么申请书篇2

(此栏)申请人:__,__,__,出生__年x月x日

被申请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电话:__

地址:__,邮编:__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个月经济补偿金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x年x月至200x年__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

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

__年x月x日

劳动仲裁什么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

地址:__

身份证:__

被申请人:__

住址:__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办字第__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__月__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__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__年8月5日至20__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__。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7月至20__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x

20__年x月x日

劳动仲裁什么申请书篇4

申请人:张__,男,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湖南省__市__号。

代理人:姚__北京中银(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号。

联系人:刘__联系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____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___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____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___年_月至___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___年_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__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___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劳动仲裁什么申请书篇5

一、首先要确定所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以及可否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

并不是每一个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所以,一个人在申诉之前一定要认清自己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的民事关系。

1、劳动关系及是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责任在于员工。员工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先证明此关系的存在。如果员工对此证明不力的话,将可能导致败诉。

员工证明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劳动合同,这是最有效的证据。在没有的情况下,工资条、银行工资卡记录、休假条、交接单,工作证,工作服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养成保存这些东西的习惯。

2、劳务关系不受保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对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说是一个难题。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向律师咨询或者到劳动仲裁部门询问是否立案的方式来确定。如果确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时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存在劳务输出或者输入关系的话,一定要先区分清哪一种是劳动关系,哪一种是劳务关系。不可把劳务关系误认为劳动关系。否则必将徒劳无功

(3)如果单位给你打有工资条,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节省时间。

如果单位给你打有工资条时,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该款项。虽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这属于劳动争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并且如果不过诉讼时效的话,胜诉也不成问题。

可见,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第一步就是要把握好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并充分收集和掌握对自己有利的各项证据。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确定好救济途径,才能于仲裁之初不致犯错,并为下一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一定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虽然这一规定不合理,但在劳动法没有修改之前,申诉人还是要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超过六十日的话就会丧失实体权利。这样的话,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申诉主体的确定

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诉主体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申诉人主体,二为被诉人主体。

申诉人主体如果是员工的话,则一定要注意用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当劳动合同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时,要在申请仲裁前到公安机关开一个证明,证明两个名字是一个人,然后用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申请仲裁。否则可能会导致仲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之后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无法申请执行的情况。

如果是单位作为申诉人的话,一定要注意用自己的全名,相关名字与公章及工商机关备案一定要一致。

还要注意的一项是无论是谁作为申诉人,被申诉人一定是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对方。

四、正确确定申诉请求

申请劳动仲裁时如何确定申诉请求大有大学问

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也不是所有的仲裁请求都要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的劳动仲裁机构也是不受理的。那么,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针对某些仲裁机构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比如档案返还)的事项,如果在申请仲裁时没有请求的话,即使到了法院,法院也不会对该请求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在仲裁时坚持申诉,在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诉讼。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支持你的申诉请求,但无权剥夺你的请求权。

对于某些仲裁不受理,法院肯定也不受理的案件(比如社会保险案件,目前北京大多数法院并不受理),虽然得不到支持,但也不妨写上,说不定哪一天就有了突破呢!虽然得不到支持,但这种呐喊也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贡献,也算是法治建设的一种推动力量吧!

五、确定申诉请求的统一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权限衡和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完成的。

例如在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时,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的常规申诉请求为:要求支付所欠的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但你不妨尝试增加一些申诉请求,譬如要求被申诉人支付一倍的赔偿金,如果有拖欠工资的情形存在,可以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虽然这样的请求仲裁机构与法院肯定不会支持,但那又有什么呢!公民的权利都是一点点的争取过来的。

六、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目前,外地公司在北京开设办事处、分公司的较多,而这些总公司在当地有往往较多社会关系和较大的影响,而且公司又考虑在北京所招聘的员工多为北京当地生活的员工,一旦发生争议,这些员工去总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毕竟有很多的不便,这样也可以无形中使很多员工自动放弃劳动仲裁。因此,大多数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会加上“当劳动争议发生时,由总公司所在地进行管辖”之类的条款或者对此未作约定。

北京市仲裁机关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地的话,则由管辖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没有约定的情况则不受理。但是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于这种做法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劳动争议的管辖,以方便员工仲裁为第一原则,因此,他们基于这一原则,认定劳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属于一种选择性的条款,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员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这就在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局面,即这类案件,仲裁机关可能不受理,但是法院肯定受理,两者间出现了矛盾。

而很多员工是不可能知道这些情况的,所以在发生争议时,总是心存疑惑,犹豫不定,很多时候会丧失仲裁的有效时机。因此,当发生类似纠纷时,员工应当大胆地从仲裁机关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即可。不用担心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也不必在意劳动合同中的类似条款。

在这一点上,南方的一些地方做得比较好,如省已明确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应当向他们学习了。

七、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除了以上案件外,劳动争议发生在哪个区就由哪个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另外,对于其它情形的管辖,我们作以下说明:

1、内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关为企业注册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注意,这里是企业注册地,而非企业实际经营地,因为在实际中,两者的地方有时是不同的。

2、外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关,作为员工,可直接去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可。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是区批准成立的,还是市批准成立的问题,但是这一点对于员工来说,往往难以查对,因此,一旦与外资企业发生争议后,就直接去市仲裁立案吧,让单位来提出反证来证明这些,自己没有必要为此举证。

八、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

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2、身份证明

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

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

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九、申诉人递交申诉书后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的规定,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

接下来就是开庭仲裁了,还可能要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自己能办理,就好好准备一下,如果自己不能办理,就尽早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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